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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0-07-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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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0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10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提出,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托管办法》起草说明表示,落实中美经贸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取消基金托管银行必须为法人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按照境外总行计算。

  引进**外国银行,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同时,强化配套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在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上,《托管办法》起草说明称,完善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为有效**申请人抗风险能力,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此外,强化监管要求与责任追究,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强化持续合规要求等。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种类,明确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托管办法》起草说明还明确,简化申请材料并优化审批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批后筹”。

  并且,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整合并入《托管办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统一适用,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新经纬APP)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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